《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确定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如下: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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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体制 :明确各级政府及部门职责,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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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监督 :赋予社会基层组织、新闻媒体及公众的监督权利与义务。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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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条件 :要求企业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经营条件,包括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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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投入 :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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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与验收 :规范建设工程“三同时”管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程序。
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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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要求 :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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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规定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决策、隐患排查、应急处理等环节的具体职责。
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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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 :包括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接受教育权、获得赔偿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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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义务 :如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接受安全培训、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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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明确违反权利义务的处罚措施。
五、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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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定位 :规范安全评价、检测、咨询等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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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资质 :要求中介机构配备具备专业资质的技术人员。
六、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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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从业人员等各主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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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形式 :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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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程序 :规范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及处罚程序。
七、事故应急和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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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制定 :要求企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政府预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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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响应 :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处置、救援协调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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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整改 :规定事故调查后的事故原因分析、整改措施及预防机制。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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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各制度均包含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如未建立隐患排查制度、未制定应急预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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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保障 :强调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职责,以及员工参与安全管理的权利。
以上制度共同构成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础,通过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协同作用,保障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