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国家机构体系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宪法明确规定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拥有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等核心权力,其地位和职权凌驾于其他所有国家机关之上。
-
立法与决策的绝对权威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和修改宪法、基本法律,决定国家重大事项如战争与和平、国民经济计划等。例如,批准国家预算、设立特别行政区等关键决策均需通过人大表决。 -
对其他机关的监督与控制
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均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人大可通过质询、罢免等方式监督这些机关,确保其依法行使职权。 -
人事任免的终极权力
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等最高职务的人选均由全国人大选举或决定,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领导也由同级人大产生,体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 -
与地方人大的层级关系
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但必须服从全国人大的宪法和法律权威。全国人大有权撤销地方人大不适当的决定,形成自上而下的权力统属关系。
总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体系的顶点,其权力覆盖立法、行政、司法等所有领域,且不受其他机关制衡。这一设计体现了中国“议行合一”的政治原则,确保国家权力统一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