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协查检查通知书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务检查或协查时出具的法定文书,具有强制效力和程序合法性要求。纳税人需配合检查,但有权要求税务人员出示检查证及通知书,否则可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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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
协查检查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等条款设置,适用于稽查局或主管税务机关对涉税事项的调查取证。例如,需至少两名税务人员署名,并明确检查期限、事项及纳税人权利义务。 -
文书内容与形式要求
通知书需包含被查对象名称、检查人员信息、检查事项及法律依据,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存档)。格式分为“税检通一”(常规检查)和“税检通二”(协查取证),稽查局使用“稽检通”字轨。 -
纳税人权利与义务
纳税人应如实提供资料,但有权拒绝未出示通知书或检查证的检查。若税务机关以《税务事项通知书》替代协查通知书要求提供资料,可能构成程序违法,纳税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 -
协查的特殊性
协查案件需通过金税工程系统流转,全国税务机关协作处理。检查部门需在限期内完成调查并提交报告,确保数据准确性和时效性。
提示:收到协查通知书后,建议核对文书内容及检查人员资质,保留送达回证,必要时咨询专业税务顾问以保障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