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支付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的支付责任主体需根据项目类型和采购方式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支付责任主体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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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
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机构作为采购活动的组织者,其费用由部门预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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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
由采购人直接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采购人作为委托方,与评审专家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费用应由其承担。
二、特殊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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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与报销 :部分采购人可能委托代理机构垫付评审费,但实际支付义务仍由采购人承担。例如,通辽市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实现“云支付”,专家费用由集中采购机构垫付后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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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专家费用 :评审专家异地评审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可参照采购人差旅费标准报销,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支付。
三、禁止其他机构支付
- 代理机构或中标供应商不得要求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否则视为违规行为。
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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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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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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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由采购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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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规后果
- 未按规定支付评审费的采购人可能面临财政处罚或采购活动暂停等后果。
评审专家劳务费的支付责任明确,需严格遵循采购类型和流程规定,确保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