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22条明确: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一条款是《民法典》新增的衔接适用规则,旨在统一裁判标准,避免反复诉讼造成的资源浪费,同时保障婚姻自由原则的落实。
- 适用条件:需满足两个核心要件——首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持续分居满一年,且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此规定仅针对《民法典》施行前的案件,施行后的案件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079条第5款。
- 立法背景:原《婚姻法》以“感情破裂”为离婚标准,但实践中法官对“感情破裂”认定主观性强,导致多次诉讼仍难离婚。新增条款通过客观分居期限量化标准,减少裁判分歧。
- 溯及逻辑:属于“有利溯及”例外,因《民法典》新规更符合保护婚姻自由和司法效率的需求,故允许对旧法时期未决案件适用新标准。
- 实务影响:当事人需注意分居证据的留存(如租房合同、分居协议等),法院则需审查分居是否“无和好可能”,避免机械适用。
婚姻关系的解除需兼顾个人自由与社会稳定,第22条通过明确时间效力,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指引。建议涉及此类纠纷时,提前咨询专业律师以完善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