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并非不抓残疾人,而是法律对残疾人犯罪有特殊规定:符合条件的聋哑人、盲人可从轻处罚,但肢体残疾者与常人同责;执法时需兼顾人道关怀与法律公正,轻微犯罪以教育为主,严重犯罪仍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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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特殊人群的差异化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但肢体残疾者(如截瘫)不在其列。例如,高位截瘫者持刀伤人仍被判刑4年,证明法律不因身体残疾豁免刑责。精神残疾人若作案时无法辨认行为,则不负刑责,但需强制医疗。 -
执法兼顾人道主义与程序正义
公安机关对残疾犯罪嫌疑人需特殊关照:询问时慎用戒具、优先告知法律援助权利;对轻微犯罪且悔过的残疾人,可不予逮捕或起诉。但组织残疾人乞讨、暴力犯罪等行为仍从严打击。 -
社会误解源于执法的人性化措施
部分残疾人车辆合法(如持C5驾照),交警不查处属正常执法;而残疾人因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若情节轻微且达成和解,可能免于处罚。这种“柔性执法”易被误读为“不抓”,实为法律赋予的裁量空间。
提示:残疾人需守法,公众勿混淆“照顾”与“纵容”。法律平等保护权益,也平等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