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核心条件包括死亡、取得其他集体成员身份、成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等法定情形,且2025年5月1日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进一步明确“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等非户籍变动原因丧失资格”,尤其强调保护妇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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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自动丧失情形
成员死亡或宣告死亡、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婚嫁迁入新集体)、纳入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编制(聘任制公务员除外)时,资格自动终止。户籍转为非农业且未依赖集体土地生存的空挂户也可能丧失资格。特殊情况下,如集体解散或成员书面自愿放弃资格,同样导致资格丧失。 -
户籍与生产生活的关联性
若户口迁出且未在集体内生产生活,或长期未履行集体义务(如防汛、公益贡献),可能被认定为资格丧失。但法律明确排除因务工、经商等暂时离村的情形。例如,外出求学或服刑人员资格保留,而户籍迁入城镇且未保留承包地的,资格可能终止。 -
特殊群体保护与例外
妇女不因婚姻状况(如离婚、丧偶)丧失原集体权益,除非在配偶方形成稳定生活关系。军人服役期间保留资格,但转业安置后可能丧失;服刑人员资格不受影响。法律允许通过协商保留部分权益(如公务员过渡期)。
提示:资格认定需结合户籍、实际生活及章程规定,建议通过村民会议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