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并非“想解就解”,实践中许多误区可能导致违法风险。常见误区包括:试用期随意解雇、误以为赔偿金可代替法定理由、混淆经济补偿标准(如“N+1”适用情形)、错误认为补偿金上限为12个月等。这些认知偏差可能引发劳动纠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需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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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自由解雇期: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雇时,必须提供充分证据,否则构成违法。劳动者在试用期同样享有法律保护,随意解雇可能面临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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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非“万能通行证”:即使支付赔偿金,若解除理由不合法(如未协商或缺乏事实依据),劳动者仍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法律优先保障劳动合同的履行,而非单纯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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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N+1”的限定场景:仅适用于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培训后仍无法胜任工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三种情形,且需满足“未提前30日通知”的条件。其他解除情形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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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月补偿上限是误解:经济补偿计算以实际工作年限为准,仅在高薪员工(月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三倍)且工作超12年时,补偿金才受12个月限制。普通劳动者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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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工手续不可作为谈判筹码:用人单位须在解除合同后7日内无条件办理退工手续,否则需赔偿劳动者因延迟退工导致的就业损失。
劳动合同解除需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任何“捷径”或模糊操作都可能埋下隐患。建议双方提前明确权利义务,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避免因误区承担不必要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