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需满足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关键点包括: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规、双重劳动关系等情形需举证;医疗期或能力不足需提前30天通知或补偿;双方权利对等——劳动者仅需提前3天通知即可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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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8类法定情形:①试用期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需明确标准及举证);②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如旷工、泄密);③严重失职或舞弊造成重大损失;④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影响工作;⑤因欺诈等导致合同无效;⑥被追究刑事责任;⑦医疗期满后无法工作;⑧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前6类可立即解除,后2类需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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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要求与风险: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说明解除理由并由劳动者签收,否则可能面临赔偿(2倍经济补偿金)。例如,仅口头声称“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无考核记录,则解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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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权更灵活:无需理由,提前3天通知即可,且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工资。若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社保等过错,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并索赔。
提示:双方应保留书面证据,用人单位需完善录用条件和考核制度,劳动者需核对解除程序的合法性。遇到争议时,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