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续聘与解聘的经济补偿标准如下:
一、续聘与解聘的经济补偿标准
-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签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签时,除劳动者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应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合同
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合同条件续签但劳动者不同意时,需支付经济补偿。计算标准为:
-
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
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
-
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
-
经济补偿金计算基准
以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含奖金、津贴、加班费等货币性收入)。若月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则按3倍标准计算,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二、违法解聘的赔偿标准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例如:
- 正常经济补偿为1个月工资,违法解除则赔偿2个月工资。
三、特殊情形说明
-
代通知金 :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需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按解除前1个月工资计算)。
-
无需赔偿情形 :包括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等法定情形。
总结 :续聘通常无需经济补偿,解聘需根据工作年限支付标准金额,违法解聘则面临双倍赔偿风险。具体计算以实际工资和当地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