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董事会的规定明确了其作为公司核心治理机构的地位,关键亮点包括:董事会成员需3-13人(有限责任公司)或5-19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不超过3年且可连任,职权涵盖经营决策、人事任免及重大方案制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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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与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通常为3至13人,股份有限公司为5至19人。职工代表董事需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或章程规定。特殊情况下(如国有投资主体),职工代表比例有强制要求。 -
职权范围
董事会行使11项核心职权,包括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决议、制定经营计划、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高管聘任等。部分重大事项(如合并、分立)需配合股东会决议。 -
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需半数以上董事出席,决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会议记录需由出席董事签名,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特殊情形下可由副董事长或半数董事推举人主持。 -
监督与制衡
董事会需接受监事会监督,后者可对违规董事提出解任建议。董事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有权要求纠正。
提示:公司章程可细化董事会运作规则,但不得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企业应结合自身规模与治理需求,合理配置董事会权限与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