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核心规定包括:出资形式多元化(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出资需评估作价、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取消、股东需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出资瑕疵的连带责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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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形式灵活多样:股东可用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但需满足可估价、可依法转让的条件,且法律禁止的财产(如劳务、信用)除外。非货币财产必须经专业评估,防止高估或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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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期限与实缴要求:现行《公司法》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要求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须在公司成立后5年内缴足。若股东未按期缴纳,除补足出资外,还需赔偿公司损失,其他设立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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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瑕疵的法律后果:若非货币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定价,股东须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需返还资金,并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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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处理:一人公司股东需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否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权转让后,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可能仍需与受让人共同承担责任。
提示:股东出资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合规操作可避免法律风险。建议制定清晰的出资计划并留存验资证明,确保公司稳健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