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核心内容是规范土地征收补偿,明确要求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通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社会保障费用等多维度补偿机制实现这一目标。具体补偿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且需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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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原则与范围
征收土地必须给予公平合理补偿,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并强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其中,农用地补偿标准通过省级政府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每三年调整一次,确保动态匹配经济发展水平。 -
补偿标准制定依据
区片综合地价需综合土地原用途、产值、区位、人口等因素,非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同样由省级政府制定。对村民住宅的补偿,需尊重其意愿,可选择重建宅基地、安置房或货币补偿,并额外支付搬迁及临时安置费用。 -
社会保障衔接
县级以上政府须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社保费用专项用于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政府制定,确保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
争议解决与权益保障
若对补偿方案不满,被征地农民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法律明确禁止“未补偿先拆迁”,并强调补偿款必须足额及时支付,避免因征收导致生活水平下降。
总结:第48条通过细化补偿规则和程序,强化了农民权益保护。被征地农民应主动了解地方补偿标准,必要时借助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确保政策落地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