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预公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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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明确规定,征收土地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符合公共利益需求时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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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时,应发布预公告并开展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目的、补偿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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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国家征收土地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政府需公告并组织实施,涉及公共设施建设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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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及政策
如《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等,对预公告的具体要求(如公告范围、内容等)作出补充规定。
总结 :核心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地方性法规则细化了实施流程和公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