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的异议处理流程核心要点:被征收人若对决定书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协调、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关键步骤需在10日内提出协调申请或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逾期可能丧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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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书面协调申请
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后10日内向市、县级政府提交书面协调申请。政府需组织协调并反馈结果,协调不成可进一步申请省级政府裁决。 -
申请听证程序
若对补偿方案有异议,需在公示结束5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听证。听证会可公开讨论争议点,逾期未申请视为放弃权利。 -
行政复议或诉讼
对政府公告或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征收实施,但可争取重新审查合法性。 -
证据保全与强制执行应对
产权纠纷房屋可申请公证保全证据;若拒不搬迁且补偿款已提存,政府可责令交地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需确保程序合法。
提示:异议处理需严格遵循时限,建议保留书面凭证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程序瑕疵丧失**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