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的继承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具体如下:
一、法定继承权
-
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女儿作为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儿子享有平等继承权。
-
继承权平等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无论女儿是否出嫁,只要具备法定资格(如未丧失继承能力),均享有同等继承权。
二、特殊情形处理
-
遗嘱优先原则
若父母立有有效遗嘱,需优先按照遗嘱内容执行。遗嘱可指定女儿为唯一继承人或部分继承人,且效力高于法定继承。
-
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女儿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丧失继承权:
-
犯下故意杀人、**、遗弃被继承人等严重犯罪行为;
-
被依法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
-
被法院裁定丧失继承权。
-
三、其他相关规定
-
养子女与继子女 :民法典将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纳入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
-
代位继承 :若女儿先于父母去世,其子女可代位继承父母应得的份额。
女儿的继承权以《民法典》为核心依据,确保男女平等,同时兼顾遗嘱自由与特殊情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