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磊案中的王群力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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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王群力因积极参与聂磊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成为其主要定罪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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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他在多起暴力伤害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涉及多人重伤或轻伤,该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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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法院将两项罪名合并执行,最终决定判处王群力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剥夺三年政治权利,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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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其他成员:与主犯聂磊被判死刑、其他领导者被判无期徒刑或长期徒刑相比,王群力作为积极参加者,因其罪责较轻,刑期相对较短。
总结来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聂磊案成员的量刑严格依据其犯罪性质和作用,王群力的判决在团伙中处于中间层级,体现了法律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