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聂磊案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者王群力被判处有期徒刑,具体刑期未在公开判决书中单独列明,但根据案件整体判决结果,其刑期应在“二十年以下、两年以上”范围内。
-
案件背景与王群力的角色:王群力是聂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核心成员之一,1995年起与聂磊等人共同成立青岛群力置业有限公司,通过房地产开发、赌博场所经营等手段聚敛财富。1998年后,该组织逐步形成层级严密的黑社会架构,王群力被法院认定为“积极参加者”,参与多起暴力犯罪及非法经营活动。
-
判决依据与刑期范围:法院对聂磊案32名被告人的判决显示,除主犯聂磊被判死刑外,其余成员根据犯罪情节轻重分别获刑。王群力作为骨干成员,其刑期符合“积极参加者”的量刑标准,即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案件的社会影响:聂磊团伙长期实施故意伤害、组织卖淫、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2人死亡、多人受伤,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秩序。王群力作为组织核心成员,其判决体现了法律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严厉打击。
此案警示公众:任何参与有组织犯罪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切勿因利益诱惑涉足非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