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频繁迟到可能被合法开除,但需满足三个核心条件:公司规章制度合法明确、迟到行为达到“严重违纪”标准、解除程序符合劳动法规定。例如,试用期员工51天迟到25次、或正式员工多次警告后仍累计迟到超20次,法院通常支持解雇;但若公司制度未公示或处罚不合理(如“迟到1小时=旷工半天”),解雇可能被判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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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合法性是前提
公司需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考勤制度(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向员工公示。例如,明确界定“迟到”标准(如超20分钟)、累计次数与处罚措施(如警告后仍达5次可解雇)。若制度缺失或未告知,解雇缺乏依据。 -
违纪严重性需举证
法院通常结合迟到频率、主观态度综合判断。例如,员工58天迟到21次且仲裁当天仍迟到,视为“严重违纪”;但8个月迟到11次(多为5分钟内)且常加班,解雇可能被认定过度。公司需保存打卡记录、警告文书等证据。 -
程序正当性不可忽视
解雇前应给予员工申辩机会,试用期员工需说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正式员工需经警告或教育程序。直接扣工资或“突击解雇”易引发赔偿风险,如某公司因未补偿加班员工被判赔3000元。
总结:企业有权严管考勤,但须平衡合理性与法律底线。建议完善制度、保留证据,对屡教不改者合法解雇;员工则应遵守基本劳动纪律,避免因“小错”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