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有受教育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等法定权利。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些权利可归纳为以下核心内容:平等接受教育(不受歧视)、人身安全保障(禁止体罚)、参与学校管理(表达意见)、隐私保护(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及特殊群体优待(残疾或贫困学生获得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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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
所有6-15周岁的儿童少年有权接受免费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成绩差、户籍等原因拒绝入学或劝退,贫困家庭学生可申请生活补助。 -
人格尊严权
教师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侮辱性言行。例如,公开批评学生成绩、强制剪发等行为均属侵权。 -
隐私权
学生的考试成绩、家庭情况等个人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公开,学校监控需合理使用,不得随意查阅学生私人物品。 -
参与权与申诉权
学生可通过学生会、班会等渠道对课程设置、校规制定提出建议,对处分不服可向教育部门申诉。 -
特殊保障权
随迁子女享有就近入学资格,残疾学生配备资源教室或特教教师,留守儿童需获得心理关怀。
家长和学校应共同维护学生权利,若遇侵权可向当地教育局或拨打12355青少年服务热线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