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案件的管辖规定明确了相关纠纷的受诉法院和适用条件,通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条款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即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无论当事人是否另有约定。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这意味着,此类案件的管辖权不得通过协议改变,即使当事人另有约定,该约定也属无效。
2. 合同约定管辖的例外情况
对于部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电梯采购合同中涉及安装、检测等附随义务,法院可能会根据合同性质认定其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从而允许约定管辖。例如,在电梯采购合同中,若供货、安装和检测义务为主要合同义务,则可能依据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处理。
3. 级别管辖与诉讼标的额的影响
建设工程案件的级别管辖由诉讼标的额大小决定。当事人应根据工程所在地法院的级别管辖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标的额较大,案件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4. 建设工程纠纷的特殊性
建设工程纠纷往往涉及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优先受偿权等复杂问题。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不仅便于审理,还能确保执行便利。例如,建筑物所在地法院对工程造价、质量鉴定等事项具有专业优势,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
5. 举证责任与诉讼准备
在诉讼中,当事人需充分举证,包括合同、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付款凭证等。若举证不足,可能导致败诉风险。及时申请司法鉴定也是建设工程纠纷中的常见做法。
总结
建设工程案件的管辖规则以专属管辖为核心,工程所在地法院通常具有管辖权。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关注级别管辖、合同性质认定及举证责任等关键问题。通过合理选择管辖法院并充分准备诉讼材料,可有效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