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综合相关司法解释和案例,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合同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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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问题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签订合同;
实际施工人未取得资质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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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程序违法
必须招标的工程未招标或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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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违法分包
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签订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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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形
包括直接指定分包人、中标后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如工程价款、工期)等。
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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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格但未验收
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请求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若未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以转移占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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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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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后合格的,承包人可要求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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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主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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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资条款
法院一般支持承包人按约定返还垫资及合理利息,但超出同期**利率部分不予支持。
三、争议解决与造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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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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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合格以实际验收合格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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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拖延验收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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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验收即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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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鉴定限制
诉讼前已达成结算协议,诉讼中一方申请鉴定的,法院不予准许;
仅对争议部分进行鉴定,且需结合质证结果。
四、其他关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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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履行合同折价补偿 :数份无效合同均无效但工程合格时,可参照实际履行合同或最后签订合同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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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 :因发包人过错导致工程质量问题,需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内容综合了2004年、2018年及2020年最新司法解释,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建设工程合同效力认定的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