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标准强调统一裁审尺度、保障劳动者权益,核心亮点包括:劳动关系认定以实质审查为主、工伤待遇争议支持补差主张、经济补偿计算明确最低工资保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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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认定
全日制学生勤工助学、个人挂靠车辆聘用人员等情形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工伤赔偿例外。关联企业交叉用工时,以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等实质要素判定责任主体,支持劳动者主张连带支付。 -
劳动报酬争议
两年内的工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计件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年终奖按实际工作时间比例支付,专项培训服务期需明确具体年限及费用范围。 -
社会保险与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需补差,商业保险不得折抵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因职业病停工留薪的,需劳动能力鉴定支持方可主张待遇。 -
经济补偿与合同解除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应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提出例外)。经济补偿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计算。
提示:劳动争议需注重证据留存,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流程,劳动者可依据裁审标准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