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用途管制的相关管控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核心内容:
一、核心原则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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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管制原则
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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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明确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六十五条规定已建不符合规划的建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二、具体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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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编制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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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明确土地用途和开发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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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国土空间分类指南》进行土地分类,确保分类体系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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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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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实行分级审批(耕地3亩以下县级审批,10亩以上省级审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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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一书两证”(建设用地批准书/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实施用途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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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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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其他农用地或建设用地,严禁挖湖造景、种植非粮食作物等破坏耕作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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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制度,确保耕地总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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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责任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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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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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抵押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四、政策优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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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多规合一”“多审合一”,简化审批流程,提高监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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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乡镇级耕地用途管制责任,落实“农田就是农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