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发工资
工会经费的计提基数为 应发工资 ,而非实发工资。具体依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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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按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 计提,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不扣除社保、个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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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定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工资薪金包含企业支付的所有劳动报酬(现金或非现金形式),如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属于应发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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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实发工资的区别
实发工资是扣除社保、个税后的金额,而应发工资是未扣除前的总额。例如:员工月应发工资1万元,实发7500元,但工会经费仍按1万元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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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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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 :其工资计入工会经费基数,因属于实际支付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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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员工 :若内退补贴由企业实际支付,则计入基数;若由社保承担,则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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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基数为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不含工会经费本身),与计提基数(应发工资)分开。
总结 :工会经费按应发工资计提,确保计算完整性和合规性,避免通过调整社保等手段规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