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争议处理
-
争议解决途径
-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层级处理:
-
单位间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个人或个人与单位间争议由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
-
诉讼时效
-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土地调查制度
-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内容包括土地权属、利用现状、条件等。
三、其他相关条款
- 土地承包经营(如农业用地)的期限、调整程序等规定在第四十四条中详细说明。
注 :不同条款对应不同领域,如争议处理与土地调查分别属于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不同方面,需结合具体情境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