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67条明确规定了土地管理监督检查权的行使主体和职责,核心在于强化自然资源与农业农村部门的协同监管,要求执法人员具备专业素养并依法履职。 该条款是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有效实施、维护农民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尤其对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赋予农业农村部门专项执法权,体现了机构改革后职能优化的立法衔接。
分点解读如下:
- 双部门监管机制: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管理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农业农村部门则专项监管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适用相同的执法规范。这种分工既避免职能重叠,又确保宅基地管理专业化。
- 执法人员要求:明确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需熟悉法律法规,并坚持“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原则,从资质和操守两方面约束执法行为,防止权力滥用。
- 农村宅基地监管升级:将宅基地执法权赋予农业农村部门,是对其机构职能的法定化补充,有助于解决以往宅基地管理权责不清的问题,例如违规占地、权属纠纷等。
- 法律衔接与权威性:条款直接呼应机构改革调整,确保法律与实践同步,同时通过引用执法程序规定(如调查权限、处置措施),增强条款的可操作性。
总结:第67条通过细化监管主体、规范执法行为,构建了更高效的土地管理执法体系。对于农民而言,该条款意味着宅基地权益将获得更精准的保护;对于执法者,则需严格依法行权,平衡管理效率与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