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一宅,面积有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是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条款,其核心内容如下:
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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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住宅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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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属性
农村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分配的无偿使用权,不涉及土地出让金缴纳。
二、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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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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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拥挤且面积低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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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结婚等原因需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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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宅影响规划需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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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原籍落户且无住房(如职工、复员军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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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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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由村民委员会初审,经村民会议或集体讨论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最终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的,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办理。
三、使用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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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转让、出租后再申请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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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处理
国家建设需要、规划调整或村民自愿退出时,经村民集体讨论同意,可调剂或重新安排宅基地,但需对原有建筑给予补偿,不得直接平调。
四、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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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处理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违建,若符合“一户一宅”且不占用基本农田,可补办手续;若严重违法(如占用基本农田),需依法****,村民可重新申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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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决策权 :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保障集体利益。
五、管理职责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政府需统筹安排宅基地使用,改善村民居住条件。
以上条款体现了“保障基本居住权益与维护集体利益并重”的立法理念,既维护了农村宅基地的公平分配机制,又为特殊情形提供了灵活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