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32条细则如下:
一、核心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二、关键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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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资源保护
耕地耕作层是长期耕种形成的宝贵资源,其结构对农业生产至关重要。通过土壤回用于新开垦或改良耕地,可保障土地可持续利用。2. 适用主体与范围
仅限占用耕地的单位承担土壤回用责任,涵盖新开垦、劣质地耕地等场景。3. 法律依据
该条款旨在落实耕地质量保护要求,属于《土地管理法》中强化生态保护与资源节约的重要规定。 注 :若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实施细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机构或查阅最新版《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