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于违反《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的行为,将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具体处罚标准如下: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每支罚款0.05元;
-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每支罚款0.1元;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每支罚款0.1元;
-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每支(盒)罚款50元。
该条款旨在规范烟草市场秩序,打击非法烟草经营活动,保护合法经营者权益,并维护消费者健康。烟草专卖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规范烟草市场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