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权属争议的法律规定明确以《森林法》为核心依据,遵循“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原则,通过协商、行政调解或政府裁决三级程序解决,且争议期间禁止破坏争议林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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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确认依据
争议处理优先以县级以上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为准;未取得林权证的,可参考土改时期土地证、历史协议或法院判决等文件。土地改革前的凭证无效,土地改革后至争议发生前的凭证仅作参考。 -
争议解决程序
- 协商优先:当事人需主动协商,达成协议后需备案;协商无果则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调解。
- 政府裁决:单位间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个人间争议由乡镇或县级政府处理。跨区域争议由共同上级政府裁决。
- 司法救济:对政府裁决不服的,可在30日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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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期间限制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争议林木或改变林地现状,违者将面临行政处罚。例外情形仅限森林防火、重大基建等公共利益需求。 -
特殊情形处理
- 双方凭证效力相政府可按“双方各半”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权。
- 抢造林木原则上不承认权属,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示:争议处理需注重证据链完整性,建议提前收集历史档案、权属凭证及实地勘验记录,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或林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