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预公告的发布需满足两大核心条件:一是征收目的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范畴;二是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启动,且预公告内容须包含征收范围、目的及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关键信息,发布范围覆盖拟征收区域的乡(镇)、村、村民小组,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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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前提
征地预公告的合法性基础是征收目的必须为公共利益,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等。政府需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严格核查项目性质,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项目不得启动征收程序。 -
政府层级与程序规范
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发布预公告,且需同步启动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公告需明确调查安排,禁止抢栽抢建行为,违者不予补偿,确保程序透明。 -
内容与形式要求
预公告须包含征收范围、目的、调查时间等核心信息,并通过政府网站、村务公开栏等多渠道公示,确保被征地群众充分知情。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未达时限或内容缺失均属程序违法。 -
后续程序衔接
预公告发布后,政府需依法开展土地现状调查、风险评估及补偿安置方案拟定,确保后续征收步骤合法合规。未完成前置程序的征地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征地预公告是土地征收的“第一道门槛”,其发布条件直接关系群众权益与项目合法性。无论是政府还是被征收方,均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