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农村土地的范围及定义如下:
一、核心定义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业用地,包括以下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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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是农业生产的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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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等用于林业生产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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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地 :用于放牧、饲草等农业用途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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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涵盖养殖水面、荒山、荒沟、荒滩等需农业用途的土地。
二、关键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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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区别:后者范围更广,包括农业用地、农村建设用地等,而本法特指用于农业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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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说明:养殖水面、荒地等“四荒地”需依法用于农业才纳入范围。
三、法律适用
该条款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法适用的土地类型,为后续土地流转、承包权保护等规定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