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主要规定承包期内承包地的收回条件及补偿机制,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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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内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
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农民对土地的长期使用权,避免因人口流动或就业变化导致土地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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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入设区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方需交回土地
若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若拒绝交回,发包方有权依法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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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的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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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死亡或家庭消亡的,允许发包方收回土地,避免继承人重复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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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涉土地承包或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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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机制
承包方在交回土地或被依法收回土地时,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法律依据 :该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制定,与第三十一条(承包收益继承)、第六条(土地所有权性质)等条款共同构成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核心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