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提前1个月通知解除合同需符合特定情形,具体如下:
一、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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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后不胜任工作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且经培训或岗位调整后仍无法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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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重组、经营困难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协商未就变更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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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调整无效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用人单位培训或岗位调整后仍无法胜任。
二、解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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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30日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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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解除 :若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如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等),用人单位可立即解除合同,无需提前通知。
三、违法解除情形
若用人单位在非法定情形下提前解除合同(如劳动者无过错),需支付经济赔偿金,计算方式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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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可不受提前通知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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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日通知(适用第四十四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