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出院后的生活费用承担主体需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治疗恢复情况以及用人单位是否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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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达到一定标准且需长期护理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伤残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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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工伤职工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包括生活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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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长期护理标准
伤残等级未达到需长期护理标准或经鉴定无需护理的职工,出院后生活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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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护理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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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伤期间相关费用
住院前的医疗费用、非工伤期间的伙食费及康复期间的护理费,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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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与生活费的区分
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生活费用(如伙食费、护理费)的承担主体如前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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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先行支付义务
若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法申请划拨其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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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要求
工伤认定申请需在受伤后1年内提出,超过时效可能影响赔偿权益。
建议工伤职工及时进行伤残鉴定,并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事宜。若对责任主体有争议,可通过劳动仲裁或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