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事故报告时间规定如下:
一、事故报告的初始时限
-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需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二、逐级上报时限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需在2小时内完成逐级上报,直至省级以上部门。
三、事故情况变化补报
-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若伤亡人数变化需当日补报;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补报;
-
事故信息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四、法律依据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