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安全责任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具体划分依据和法律依据如下:
一、行政责任
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主体(如企业、个人)由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
-
行政处罚 :如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
-
行政强制措施 :如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九十四条等。
二、民事责任
指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义务,主要包括:
-
人身损害赔偿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
-
财产损失赔偿 :如设备损坏、停产损失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等。
三、刑事责任
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构成犯罪时依法应承担的刑事处罚,主要包括:
-
基本刑罚 :如拘役、有期徒刑(如3年以下);
-
附加刑 :如罚金、没收财产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
补充说明
-
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不同等级对应不同处罚标准;
-
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责任还包括政府监管责任(如部门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如依法经营、隐患排查)。
以上分类综合了事故性质、损失程度及责任主体,形成多层次的法律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