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中止后, 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 ,只要中止的情形消失,行政机关可以审查决定恢复执行,并通知当事人继续采取执行措施。
具体来说,中止执行的恢复执行时间取决于具体的中止情形和法律规定。如果中止执行是由于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那么在中止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因此,如果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