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完全躲过执行
唯一住房在一般情况下不能被强制执行,但存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被法院执行 。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
生活必需住房的豁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在满足其及其家庭成员基本居住权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不会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
-
恶意规避执行的例外 :如果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是恶意规避执行而购置的,法院有权执行该住房。
-
特定情形下的执行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
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子女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
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将其名下的其他房产转让他人,导致现在执行的房屋成了其生活所必需的住房。
-
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统一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
生活必需的定义 :法律上“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并不仅仅指“唯一套房屋”,而是根据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实际生活需要来判断。
-
超过生活必需部分的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其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法院同样可以执行拍卖、变卖以偿债。
综上所述,虽然唯一住房在一般情况下能够提供一定程度的执行豁免,但在特定情形下,法院仍然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执行。这些特定情形包括恶意规避执行、有其他人能够提供生活必需的住房、以及申请执行人同意提供住房或支付租金等。因此,唯一住房并不能完全作为躲避法院执行的“免死金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