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关系认定,人社部的相关政策及认定标准如下:
一、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要素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及后续司法解释,劳动关系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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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格合法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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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与报酬关系 :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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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归属性 :劳动者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特殊情形的劳动关系认定
- 在校生勤工助学
若实习生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通常不视为就业,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仅形成劳务关系。
- 未毕业但已就业的实习生
若实习生未毕业但已完成学业,以就业为目的到单位求职,则双方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 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
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显示,若存在用工事实且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如劳动者接受工作指令、提供工具等),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三、劳动关系认定的争议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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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前置程序 :劳动争议需先经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方可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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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违法用工情形下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
四、举证责任与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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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举证 :工资支付、社保缴纳、考勤记录等材料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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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确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并承担劳动保护义务,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
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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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 :劳动者可同时与两家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但需确保不影响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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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用工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在职人员为其他单位工作,可能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综合了《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