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具体来说,该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从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并且有以下几个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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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算时间 :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起算时间为“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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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长度 :优先权行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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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优先受偿权涵盖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所付出的人工费、材料费等实际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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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条件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18个月内行使该权利,则其优先受偿权将会失效。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并且从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承包人的权益得以维护并有合适的时间优先追讨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