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关于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最新规定如下:
-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依据 :
-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依据是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在还没有实行社保的年代,已经参加工作的职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转业或退役军人、知青、固定工、城镇合同工、集体所有制企业员工)参加的工作年限可记为工龄。
-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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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前提是相应人员在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后参加了养老保险。如果没有实际参加,就没有建立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即便视同缴费年限超过法定退休年限的15年,也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来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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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的确定由市社保机构依据原固定职工本人档案记载、相关文件规定的应缴费起始时间以及转出地社保机构做出的记载等予以确认。
- 视同缴费年限的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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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含改制后企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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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养老保险缴纳从1992年7月正式改革,所以1992年7月以后都只能以实际缴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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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7月之前,国企只有固定员工才能算作视同缴费年限(固定员工和机关单位带编一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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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7月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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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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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10月1日起,中国对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了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此之前,这些单位内工作人员的服务年限一般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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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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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 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地问题 :
- 根据《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5号),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 其他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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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还包括未实行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前的,包括未实行个人缴费前的企业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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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
这些规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依据,确保职工在退休时能够获得完整的养老保障。建议参保人员根据自身情况,准备相关档案材料,并按照当地社保机构的规定进行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