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信息如下:
1.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 土地补偿费
- 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 其他土地:如鱼塘、藕塘等,根据不同类型,补偿倍数有所不同,具体标准可参考《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2) 安置补助费
-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若干倍,最高不超过十五倍。
(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 由阜阳市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可通过阜阳市自然资源部门官网查询相关文件,或向当地征收部门咨询了解。
2.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
(1) 补偿安置对象
- 被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 补偿安置标准
- 人均安置面积:从30㎡/人调整为45㎡/人。
- 室内装修补偿:从100元/㎡调整为200元/平方米。
- 生产经营损失:从150元/㎡调整为200元/平方米。
- 临时安置补助费:从每月7元/㎡调整为每月10元/㎡。
- 奖励标准:从不超过160元/㎡调整为不超过200元/㎡。
- 重置价标准:提高约10%。
(3) 补偿安置方式
- 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住宅有效面积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 宅基地安置: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可采取宅基地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有效面积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宅基地的价值按照区位、面积进行差额互补。
3. 征收程序
(1) 拟订、报批征用土地方案
-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相关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2) 公告征用土地方案
-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3) 办理补偿登记
-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4) 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 交付被征用土地
-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用的土地。
以上就是阜阳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信息,具体补偿标准和程序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建议您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及时咨询当地征收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