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一宅政策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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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需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且户籍关系与居住事实一致。
- 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建房,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且无住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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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户”为基本单位
- “户”的认定以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登记的独立户口簿为依据,成员人数不影响“一户”的认定。
- 需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且家庭成员共同生活。
二、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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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数量限制
- 每户仅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禁止“一户多宅”,但依法继承农房导致的“多宅”可申请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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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限制
- 宅基地总面积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
- 住房用地:平原地区每人≤30㎡,丘陵≤40㎡,山区≤50㎡。
- 总用地(含附属设施):每人≤70㎡,按户内人口数阶梯计算(3人以下按3人,5人以上按5人)。
- 宅基地总面积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
三、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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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全国农村地区实施,但具体面积标准、地域类型(平原/丘陵/山区)由县级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 鼓励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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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形
- 因自然灾害、规划调整等需搬迁的可申请新宅基地,但需履行“建新拆旧”程序。
- 历史遗留的超标宅基地需按政策分类处置,部分地区试点“一户多宅”有偿使用。
四、特殊说明
- 继承问题:宅基地使用权不可继承,但宅基地上房屋可依法继承。
- 户籍变动:户口迁出或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上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以上适用范围结合户籍管理、土地规划及地方政策综合执行,具体操作需以当地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