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已于2016年被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废止,目前监理取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这一调整标志着监理行业收费从政府指导价转向市场化协商机制,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需根据工程实际协商确定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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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依据与时间
670号文于2016年正式废止,依据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废止后,监理费用不再执行全国统一的计算公式,改为由市场自主调节。 -
原标准的核心内容
原文件规定监理费计算公式为:
其中基准价由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及海拔高程系数共同决定,并附有详细的计费基价表和调整系数表。 -
现行市场调节价实践
当前监理取费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协商:- 按工程投资比例:通常参考原标准的百分比范围(如500万以下工程不低于2.5%);
- 固定总价/单价:适用于工作量明确的工程;
- 人员工资加系数:以监理人员工资为基础计算综合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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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注意事项
建议双方在合同中明确服务范围、质量要求及费用计算方式,避免争议。复杂工程可参考原标准的系数体系(如工程复杂程度、海拔影响)作为协商依据。
监理行业市场化改革后,企业需更注重服务能力与成本控制,而建设单位应结合项目需求合理选择监理单位,确保费用与服务质量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