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达30万元时,增值税申报需将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填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且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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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填写位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号公告,季度销售额未超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销售额应填入申报表第10栏(企业)或第11栏(个体户),其他栏次按实际业务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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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条件:需满足两个条件——季度合计销售额≤30万元且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开具专票,则专票部分需正常缴税,普通发票部分仍可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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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操作:若无其他免税项目,《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无需填报,进一步减少申报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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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务必准确区分企业类型(企业或个体户),错误填写可能导致申报异常;同时需保留销售凭证备查。
及时完成申报并享受免税政策,既能合规减负,又能避免税务风险。若涉及专票或混合销售,建议咨询税务机关具体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