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农村自建房规定主要涉及宅基地申请、审批、建设管理等方面,综合相关文件信息如下:
一、宅基地申请条件
- 基本原则
实行“一户一宅”原则,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 申请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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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结婚分户且原宅基地面积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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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然灾害或村镇规划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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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原籍落户且无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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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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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二、宅基地审批程序
- 材料提交
需提交宅基地用地申请书、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农村村民宅基申请审批表》等。
- 村民公示
村民委员会需组织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公示申请内容,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审批权限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政府最终决定是否批准。
三、宅基地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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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标准 :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其中城郊、集镇和圩区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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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分户 :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可申请增容。
四、建设管理要求
- 规划合规
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 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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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层高限制(一楼3.9米、二楼3.3米、总高7.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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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需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等危险区域。
- 质量监管
施工队伍需具备资质,工程需落实“三证一照”(施工许可、工程发包、监理、安全生产)。
五、其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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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限制 :出售、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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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登记 :需提交身份证明、登记申请书等材料办理初始登记。
以上规定综合了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及住房建设等多方面要求,旨在规范农村自建房行为,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与村民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