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双女户家庭在土地承包中的权益,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主要说明如下: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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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则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员权,非本村居民无权享有。承包地仅赋予承包人经营权而非所有权,家庭成员中死亡者不减少承包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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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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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和“四荒地” :可通过招标、拍卖或协商取得的土地可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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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承包地 :通常遵循“家庭承包制”原则,即家庭成员(包括已婚女儿及其子女)共同享有承包权,死亡成员不减少承包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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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体财产分配中的平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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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障
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村规民约不得以妇女婚姻状况剥夺其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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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的约束力
若村规民约规定“双女户”只能由一女及其子女分配集体土地补偿,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例如,某案例中法院判决村民组需按人均分配补偿款,维护了双女户的合法权益。
三、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属村民集体所有,夫妻双方可共同申请,但仅享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申请需符合当地宅基地申请条件。
四、权益维护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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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若认为分配方案不合理,可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典》等法律向乡镇政府或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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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部分地区可能出台针对双女户的扶持政策,可要求村集体参照执行。
总结
双女户在土地承包和集体财产分配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法律明确禁止因婚姻状况剥夺其基本权益。若遭遇不合理限制,可通过法律途径**。需注意区分“四荒地”与普通承包地的继承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