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退休人员取消退休待遇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情形,需根据具体法律法规和程序处理:
一、退休待遇取消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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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或未认证
若退休人员死亡或未按规定进行退休资格认证,其退休待遇将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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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或非因工致残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领取病残津贴,退休后死亡则停止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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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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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以上 :被判处刑罚(含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自判决生效次月起取消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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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及3年以下缓期执行 :暂不享受退休待遇,但可获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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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纪行为(针对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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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期间 :若退休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且应受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退休后需相应降低或取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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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 :因违法违纪被给予上述处分的,不再享受退休待遇(但已退休前已领取的待遇不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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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消待遇的程序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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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与审查
需经过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调查、审查,确认违法违纪事实及情节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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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与通知
处分决定机关书面通知社保经办单位落实,退休人员有权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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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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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 :取消基本养老金,但可能保留职业年金(以缴费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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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补贴 :取消退休津贴、医疗保障等与岗位相关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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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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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退休公职人员 :若因犯罪被羁押、判处管制、拘役等,停发基本退休金但发放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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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途径 :对取消待遇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以上规定主要适用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普通企业职工的退休待遇取消需根据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法规定处理。